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602执2370号
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2021)陕0602民初71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1526546.77元,(案件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602元、诉讼费10503.5元)共计19105.5元,案件执行费1766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案件款1526546.77元,(案件件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602元、诉讼费10503.5元)共计19105.5元,案件执行费17665元。后申请人延安市裕鑫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来我院向我院提交情况说明:说被执行人延安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私下将全部案件款向其履行,本案已执行完毕再无任何纠纷。执行费17665元,我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内存款17665元并提取至我院执行专户内。至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陕0602执237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2年6月15日结案。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