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恒基光电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91执3767-1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基光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第十八大街西、南三环南。
法定代表人王冠翔,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罗学军,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开民初字第99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河南恒基光电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河南恒基光电置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9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宵珍
代理审判员  李 翔
代理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