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京0108执2912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2年2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丁科杰。
委托代理人付裕。
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学军。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该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方 岩
审 判 员  李小滨
代理审判员  刘 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振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