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84执20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神州路与沿河路交叉口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潮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吴环商初字第1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5月13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三、本院于2019年7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新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中心、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信息、房产、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17日、2019年9月14日再次对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在郑州市车辆管理所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豫A×××××号、豫A×××××号车辆,上述两辆车辆暂时无法处置;
六、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向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对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查封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车辆暂时无法处置,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浙江万马海振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河南华阳能源发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