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24民初1691号
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鄢陵县翠柳路翠柳小区C栋第1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24MA45EUWN9H。
法定代表人:常东航,总经理。
被告: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环城路世博国际城一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6MA465PWF18。
法定代表人:黄金江,总经理。
被告:高密市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康成大街2166号天和思瑞商务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MA3P8GFAXQ。
法定代表人:田立刚,总经理。
被告: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玉泉街916号2号楼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29251912E。
法定代表人:王树明,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河南省豫锦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恒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61元,由原告河南祥金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松安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曹 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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