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05执36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驻潍坊市奎文区胜利东街4778号众成大厦3号2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29251912E。
法定代表人:王树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05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存款冻结期限为1年;存款扣划至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潍坊市分行东风大街分理处,户名: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账号:1541********〉。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波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瑞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