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5民初5399号
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树明,总经理。
被申请人:***。
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银行存款8124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限额812400元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银行存款8124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4582元,由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连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邱晓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