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4民初2321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民生西街40号。
被申请人: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龙城镇国防路13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鲁0704民初2321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牌徐工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现被申请人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提供现金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萧县欣达危险品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皖L×××××号牌徐工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娜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