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和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民终11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和,居民。
委托代理人***,青州市通元汽车经贸有限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民生西街4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潍坊潍城昌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和因与被上诉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法律对不当得利作了明确的规定,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上诉人**和主张其领取涉案款项系基于与案外人**、XX及滕国荣的合伙关系,原审应对**和领取涉案款项是否有合法依据,被上诉人山东七星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是否因**和领取涉案款项而造成损失作进一步审查认定,必要时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应予发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15)青民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义
代理审判员石建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