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0282民初12440号
原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庭应诉,称诉状列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为原告,而落款为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盖章,且由原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缴纳诉讼费,主体出现错误,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称本案的实际原告应为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希望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20元,退还原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丽芳
书记员 张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