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05民初634号
原告:潍坊***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子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玉,北京市京师(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孟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娇,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潍坊***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玉、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合同余款21535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2.诉讼费和律师服务费等维权费用由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潍坊***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空调安装合同,在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包的工程中进行空调安装,截止本案起诉时止,尚有合同尾款215385元未付清。合同已按期在2019年5月全部履行完毕,且已正常运行并质保期二年已满,潍坊***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也按合同约定开具发票,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资金紧张为由拖延支付。
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辩称,涉案工程款项已经基本支付完毕,仅留了部分质保金,潍坊***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待向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提出请求退还质保金申请后确认无误可以退还。数额待潍坊***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举证后确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至2019年,原、被告双方就多联机及空调安装工程签订多份安装合同,被告委托原告对空调设备进行安装、调试等工程。
原告提供2014年4月2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郑子义与被告签订的《华都颐年园多联机安装合同》一份、2017年9月28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郑子义与被告签订的《崇文新农村1、2#楼多联机安装合同》一份、2018年9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空调安装合同》一份、2019年4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空调安装合同》四份、2019年5月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空调安装合同》一份。被告对上述八份合同的真实性均无异议,质证称《华都颐年园多联机安装合同》、《崇文新农村1、2#楼多联机安装合同》的合同乙方是郑子义而非原告,原告主体不适格;对2019年4月12日潍坊文华高端教育园区三期项目空调安装工程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工程结算单有异议,追加施工总价139000元与事实不符,该追加款项未经被告审计且签字人员非被告人员,对追加部分不认可。
原告提供2021年12月10日、2022年3月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郑子义与被告会计的谈话录音两份。2021年12月10日的谈话录音中有如下内容,郑(郑子义):寒亭税务局那个,还有七百三十来块钱,看看对不对。刘(会计):七百三。郑:干你们这个办公楼十七台风管机账上还有1900对不对?刘:还有1615。郑:金銮御景城工程那个。刘:780。郑:这个对了,文化住宅这个。刘:325。郑:这个对了,世嘉铭园10875这个一分钱没付,还有文华三期还有128800,一共是139000块钱,付了10200,这样这个数的话就对了。刘:嗯。郑:还有华都呢,华都还剩下多少钱了?刘:五万六千多。郑:56133对吧?这样就对了,崇文新农村这边还有16100看看对不对。刘:16100。郑:这也对了…你给找找世嘉铭园那个,其余的都对了。刘:你也不拉些东西顶顶账,10875。郑:那就是说世嘉铭园的也对了,别的都对了,就是一个1900的你是1615这个错了。刘:文华三期追加的部分,到时候领导再说吧。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空调安装合同、通话录音等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电梯定作安装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履行电梯定作安装服务后,被告即应按约支付相应费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被告的欠付工程款项数额是多少?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华都颐年园多联机安装合同》、《崇文新农村1、2#楼多联机安装合同》中合同乙方是郑子义而非原告,原告主体不适格。本院认为,郑子义系原告法定代表人,上述两份合同内容均系原告公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项目,与涉案其他六份合同性质、内容相一致,结合原告提供的2021年12月1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郑子义与被告刘会计的谈话录音,能够认定被告认可华都颐年园、崇文新农村空调安装工程系原告所做,郑子义在上述两份合同中签字的行为应系职务行为,对被告的辩解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信。依据2021年12月10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郑子义与被告刘会计的谈话录音,华都颐年园多联机安装工程欠付工程款56133元,崇文新农村1、2#楼多联机安装工程欠付工程款16100元,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被告对于蓝海办公楼空调安装工程、寒亭国税局格力空调安装工程、金銮御景城空调安装工程、潍坊文华住宅项目空调安装工程无异议,称合同款项已支付完毕,仅余5%的质保金,依据原告提供的安装合同,上述工程的剩余5%质保金分别为1615元、730元、780元、325元,本院依法予以认定。被告对于世嘉铭园空调安装工程无异议,结合原告提供的谈话录音,能够认定该项工程的总价款为10875元,被告未提供支付工程款的相应证据,对世嘉铭园工程的欠款数额,本院依法认定为10875元。
对于潍坊文华高端教育园区三期项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载明工程价格为102000元,工程结算单载明最终合计139000元,工程结算单上有被告公司项目经理徐雷涛的签字。虽然被告称徐雷涛在签字时已经从被告处离职,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结合原告提供的其他涉案合同中的“工程签证单”“工程结算单”中有多处载明徐雷涛的签字,且被告公司会计在与原告法定代表人郑子义的通话录音中对潍坊文华高端教育园区三期项目空调安装工程的价款对账亦认可总价款139000元,被告已付10200元,尚欠128800元。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潍坊文华高端教育园区三期项目空调安装工程的工程欠款认定为128800元。
综上,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款合计为215358元(56133元+16100元+1615元+730元+780元+325元+10875元+128800元)。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215358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1月2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对原告主张的律师服务费,鉴于原、被告双方未在涉案合同中明确约定,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本案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潍坊***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安装空调工程款215358元及利息(以215358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潍坊***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0元,财产保全费1597元,共计6127元,由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陈卫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永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