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02财保291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行,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539号。
负责人:***,行长。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区霞飞路188号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文华南路2600号***智园7号楼101。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管家***部队汽车营对面。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业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东风西街385号万基商务大厦110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女,1975年08月16日生,汉族。
被申请人:**,男,1963年07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女,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8日生,汉族,住奎文区。
被申请人:***,女,1980年4月7日生,汉族,住奎文区。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行与被申请人山东蓝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潍坊**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业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行由自有财产提供担保,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549939.02元予以冻结,或对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潍坊**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业建筑工程配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49939.0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城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