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财保845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棵。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7351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棵的银行存款67351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888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注】:
1、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冻结或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支付、转移、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
2、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15日前向原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