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民初101号
原告:潍坊网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家洼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梨园街道。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潍坊网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潍坊网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网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