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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民初366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官家庄村东部队汽车营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潍城区望留街办官家庄村东部队汽车营对面。 被告:***,女,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潍城区望留街办官家庄村东部队汽车营对面。 被告:**,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潍坊**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3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