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02民初366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女,1970年6月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万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文化路46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75年8月16日生,汉族,现住潍坊高新技术开发区。
以上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望留街办官家庄村东部队汽车营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67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潍城区望留街办官家庄村东部队汽车营对面。
被告:***,女,1966年4月14日生,汉族,现住潍城区望留街办官家庄村东部队汽车营对面。
被告:**,男,198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男,1987年6月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蓝海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潍坊**来机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84元,减半收取3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姜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