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212行审39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林海,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东九水村。
法定代表人:刘宗强,总经理。
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第1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偿还责令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2018)第1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偿还责令书》,内容:我局于2018年8月28日对你单位工亡职工张建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先行支付。现已支付工亡丧葬补助金16380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36200元,共计452580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该笔费用应当由你单位承担,请于本责令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偿还我局。逾期不偿还的,我局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如对本责令书不服,可自本责令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在收到该责令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3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送达了青崂社催【2019】第2号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但该公司一直未自动履行缴纳义务。
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对青岛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余额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该公司在3家银行共开设了3个银行账户,查询结果该公司银行账户余额少于所欠的先行支付金额且未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8)第1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偿还责令书》,在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也不履行该行政处理决定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作出的(2018)第1号《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偿还责令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产生的实际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贾瑞红
审判员 刘思宏
审判员 代丛蔚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明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