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

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被执行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12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住所地青岛市银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林海,职务:局长。
被执行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办事处东九水村。
法定代表人:刘宗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市崂山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被执行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于2019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通过传统查控,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于2019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限制高消费。
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 泳
审判员 朱 强
审判员 贾瑞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群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