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

青岛鑫丰顺和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53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问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鑫丰顺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盛泽园林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鑫丰顺和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5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鑫丰顺和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21日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鑫丰顺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14310940655账户存款28174.17元。现双方已调解结案。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青岛鑫丰顺和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雪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