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先行实业有限公司

江西先行实业有限公司与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九江庐山三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九中民一初字第86号
原告:江西先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大中路458号。
法定代表人:罗时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光华,九江市浔阳区甘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丰和大道1318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至斌,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卫,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小员,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庐山三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海会镇五洲村环山路西侧C区。
法定代表人:项礼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钧,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西先行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市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九江庐山三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先行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先行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先行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517元,减半收取计22758.5元,由原告江西先行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陈江颖
审判员  周 炜
审判员  熊 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沁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