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5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本院在执行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嘴山市静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分期履行的执行方案,申请执行人接受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202执55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鑫
二○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