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宁0202执14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个体经营者,住宁夏银川市。
被执行人: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住**市。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宁夏银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202执14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鑫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