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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曾XX,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生,山东省郓城县人,个体户,现住青海省海东市。
被告青海高氏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6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青海高氏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