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高氏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

曾XX与青海高氏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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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循化撒拉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0225民初45号

原告曾XX,男,汉族,1976年4月22日生,山东省郓城县人,个体户,现住青海省海东市。

委托代理人寻丙沂,系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高氏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循化县积石镇69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曾XX与被告青海高氏建筑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XX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X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4元,减半收取76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韩国良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韩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