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311执恢85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阳泉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首明。
被执行人:阳泉宏图基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阳泉万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闻发军。
被执行人:闻发军,男,1981年9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2年4月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生朗。
被执行人:***,男,1958年4月8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6年2月16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65年10月1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65年3月22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9日生,满族。
被执行人:***,男,1973年12月5日生,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31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153966.07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建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执行员 任怀玉
书记员 高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