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诉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民初617号 原告:***,住阳泉市。 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商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