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303民初617号
原告:***,住阳泉市。
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山西欣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商咏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