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40683号
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京运铸造厂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蓉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小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学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泉新新家园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巴沟南路35号万柳万泉新新家园4号楼1单元102号。
负责人:赵辉,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男,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巴沟南路35号4-1-102室。
负责人:赵淑媛。
被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村临300号401室。
法定代表人:赵元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青,男,住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
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万泉新新家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泉新新家园分公司、被告北京万通鼎安国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曾 竞
人民陪审员 花 利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