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6民初3120号
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京运铸造厂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蓉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学文,北京市华泰(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晓征,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行见,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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