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58815号
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京运铸造厂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蓉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学文,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海,北京浩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现原告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精铭泰工程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韩晓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