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521执87号
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解放北路113号。
法定代表人:潘小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住所地清水县永清镇***。
法定代表人:李富林,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清水县永清镇***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2021)甘0521执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高 峰
审判员 刘立远
审判员 夏 荃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