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21民初1397号
原告:**。
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
被告: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总经理。
被告:张某。
原告**与被告中铁二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平凉市居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1元,减半收取计960.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代其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韩帅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