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天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泰州市天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02民初4265号
原告:泰州市天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太平路9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九龙镇龙园路2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泰州市天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测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泰州市天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4日以原、被告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泰州市天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泰州市天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永邦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5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1575元,由原告泰州市天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人民币1575元)。
审判员钱菲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