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天津蓝光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05民初11688号之一
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西青区张家窝镇高泰路96号福保产业园(二区)17-1-301-26。
法定代表人:祁淑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剑锋,天津金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蓝光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鸿顺里街道北六马路69号诺城广场1号楼-1201。
法定代表人:张亦鹏,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蓝光浩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0日立案,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江学建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思铭
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