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4817号
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96号(2区)17-1-301。
法定代表人:祁淑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二马路与南京路交口北侧(诚意里13号)。
负责人:***,主任。
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45元,减半收取计4,822.5元,由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