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6民初2841号
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96号(2区)17-1-301。
法定代表人:祁淑怡,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百瑞(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向东南路与**道交口。
负责人:***,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干部。
委托诉讼代理人:**,职务干部。
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红桥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案件审理中,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天津英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