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杭西商外初字第24-3号
原告:杭州思易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康纳新型材料(杭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思易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康纳新型材料(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思易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思易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思易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2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61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5611元,由杭州思易电子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吕凤祥
代理审判员吕璐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