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吕*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离民初字第828号
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河北弘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山西省吕*送变电工程处。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0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128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电科四维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毅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