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2民初4914号
原告:太原展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镇***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科苑纬一路1号国际创新园B座2201。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太原市中能晶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钢园路73号太原不锈钢产业园区A区孵化器B座310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原展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特锐德设计院有限公司、太原市中能晶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告太原市中能晶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涉案工程在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故请求法院将本案移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合同载明工程地点为太原市不锈钢园区,位于太原市尖草坪区,故被告的管辖异议主张成立,本院不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太原市中能晶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异议费100元,退还被告太原市中能晶阳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0772元,退还原告太原展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