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1003民初1296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672572909B。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岙岸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学用,浙江中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阳华电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749223388L。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启程路(华电环保)1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豫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与被告信阳华电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0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环远模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苏威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