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02民初542号
原告:信阳华电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朝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信阳华电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信阳华电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庭外和解,被告西北电力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已支付完毕所有款项为由,于202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华电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信阳华电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623元(已减半),由原告信阳华电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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