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91民初1208号
申请人: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工业园区长清街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7971687XY。
法定代表人:季星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翰林新城17号商业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807202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8972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914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89147.5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