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民初120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军埠口镇工业园区长清街9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77971687XY。
法定代表人:季星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以南潍县中路以西(翰林新城17号商业楼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8072021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中路2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58972B。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潍坊建设砼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天地人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