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云3102执1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丞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21491006Y,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299(密云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周建北,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瑞丽市姐告佰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3230275316,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思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龙永谦,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1236571Y,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61弄7幢310室。
法定代表人:赵为鹏,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云南香蒙夏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7144893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蓝湾9幢2单元301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榕,系公司董事长。
关于北京丞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瑞丽市姐告佰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香蒙夏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3102民初819、962号民事判决书及(2017)云31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10.129319万元,执行费23413元。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其他相关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该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且申请人也同意本院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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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周 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正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