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丞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丞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102执异63号
复议申请人: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潘园公路161弄7幢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7123657I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610540449,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甫雪静,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611556290,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北京丞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南路110号密云镇政府办公楼417室-299(密云镇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72149100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瑞丽市姐告佰香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瑞丽市姐告思南路l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3230275316。
法定代表人:龙永谦,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云南香蒙夏朵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67144893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度假区滇池卫城蓝湾9幢2单元301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田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虹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331201511436691,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复议申请人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不服本院(2018)云3102执10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执行复议的受理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
驳回复议申请人佰仕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判长雷丹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