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河南省广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2民终27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061363753H。
法定代表人:梁菊仙,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河南省广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8341302XT。
法定代表人:刘兆发,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广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6)豫0211民初28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开封德豪光电科技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姬 凯
审判员 苏 芳
审判员 樊利双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韶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