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2民特11号之一
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艳,内蒙古誉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利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青海勤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通知仲裁庭于2020年1月23日前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已于2020年1月22日决定重新仲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撤销程序。
申请费400元,由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志强
审判员 包杏花
审判员 王 伟
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张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