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青2802执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永昌镇。

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德公哈市柴达木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2802112001551。

法定代表人:庞利虎,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作出的(2020)青28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市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额145612元,已执标的0元,未执标的1456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

二、本院分别查询了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房产等登记信息,协助执行单位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银行无开户信息,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同时限制被执行人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庞利虎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2月25日通过微信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并认可。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海 瑛

审 判 员 哈斯巴根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汪 正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