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91民初157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新,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庞利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勃,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38.48元,减半收取计10,919.24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吴宗燕

审 判 员  余瑞玉

人民陪审员  徐红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