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2891民初157号之二
原告:**,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平凉市静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建新,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庞利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法定代表人:朱广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少勃,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838.48元,减半收取计10,919.24元,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吴宗燕
审 判 员 余瑞玉
人民陪审员 徐红彩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胡金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