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姐与青海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pt”>民事裁定书
(2018)青0105民初1340号原告:***,女,汉族,1965年5月8日出生,住西宁市城北区***新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青海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生物科技产业园经三路6号。被告: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柴达木中路。原告**姐诉被告青海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德令哈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5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诉权的自主处分,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院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姐承担。审判员**二0一八年五月十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