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热达工程有限公司

**与*海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万民初字第1024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邯郸市磁县。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鼎信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太原市。
第三人太原市热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6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太原市热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19元减半收取1559.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任向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张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