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丹凤县振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2019)陕1022民初437

  原告:***,男,19640821日出生, 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峰,男,1989年12月03日出生,住址同***,系***之子

被告: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于国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国,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西保冶村集团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伟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被告***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05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201906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200元,减半收取5,25600元,由原告***负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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