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1022民初437号
原告:***,男,1964年08月21日出生, 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军,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0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苏峰,男,1989年12月03日出生,住址同***,系***之子。
被告: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丹凤县。
法定代表人:于国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国,陕西鹏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西保冶村集团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伟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河南大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南阳市伟城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5月0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9年06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1200元,减半收取5,256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余 四 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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