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丹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1022民初1081号
原告:***,男,1962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闽南,男,1962年12月0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男,1965年0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第三人: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国奇,董事长兼总经理。
住所地:丹凤县广场南路碧水蓝天小区2号楼302室。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丹凤县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余四清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园